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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2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倪华敬与赵学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华敬,赵学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995号原告倪华敬。委托代理人孟卫华。被告赵学江。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陈江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负责人陈耀。原告倪华敬诉被告赵学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华敬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华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月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