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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矿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彦良诉苏春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良,苏春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矿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李彦良。被告苏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良诉被告苏春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李彦良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良撤回对被告苏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彦良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鹏代审判员 崔利平陪 审 员 韩进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