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矿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彦良诉苏春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良,苏春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矿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李彦良。被告苏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良诉被告苏春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李彦良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良撤回对被告苏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李彦良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鹏代审判员 崔利平陪 审 员 韩进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