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立刚,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大专X化,原系山东省章丘市高宫寨镇X委主任兼任高官寨镇相公庄党支部书记,捕前住山东省章丘市新世纪东山花园22号楼3单元4楼。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章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小虎,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章丘检刑诉(2013)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刚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9月23日X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X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立刚及X辩护人孙小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的事实被告人张立刚在任高官寨镇计生办主任期间,利用征收,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侵吞社会抚养费14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7年3月,高官寨镇梨珩村王X(城镇户口)、李X玲夫妇违法生育计划外二胎,被告人张立刚征收X社会抚养费20000元,未交单位入账,个人侵吞。2、2009年6月,高官寨镇傅家村董X金、张X翠夫妇违法生育二胎,被告人张立刚征收X社会抚养55000元,将X中10000元交傅家村委用于计生设施X设,余款45000元个人侵吞。3、2009年10月,高官寨镇崔官庄村张X甲、李X夫妇违法生育三胎,被告人张立刚征收X社会抚养费50000元,将X中40000元交单位入账,余款10000元个人侵吞。4、20l0年11月,高官寨镇胥家村王X亮、杨XX夫妇违法生育三胎,被告人张立刚征收X社会抚养费65000元,未交单位入账,个人侵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高XX、王X甲、滕X甲、滕X乙、张X甲、张X乙、王X乙、王X丙的证言,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王X丁、董XX、张X丙王X丁户籍信息、证明、山东省往来结算收据、收到条等证据证实。二、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告人张立刚在任高官寨镇计生办主任期间,利用征收、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795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2月,被告人张立刚挪用高官寨镇徐寨村孙X斌所交社会抚养费15000元,归个人使用。2、2010年3月,被告人张立刚挪用高官寨镇姜家村刘X国所交社会抚养费30000元,归个人使用。3、2010年9月,被告人张立刚挪用高官寨镇梨珩村王X新所交社会抚养费20000元,归个人使用。4、20l0年12月,被告人张立刚挪用高官寨镇唐头村刘X勇所交社会抚养费25000元,归个人使用。5、2011年5月,被告人张立刚征收高官寨镇新黄村李X江社会抚养费41300元,将X中6800元交单位入账,挪用34500元,归个人使用。6、2011年5月,被告人张立刚挪用高官寨镇单家村徐X宝所交社会抚养费25000元,归个人使用。7、2011年10月,被告人张立刚挪用高官寨镇庞家村庞X义所交社会抚养费30000元,归个人使用。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X斌、刘X恩、刘X国、王X新、刘X勇、高XX、徐X宝、庞XX、庞X义的证言,收到条、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等证据证实。三、滥用职权的事实(一)被告人张立刚在任高官寨镇计生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少征社会抚养费397006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700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4年8月,高官寨镇张家村张X佐、巩X梅夫妇不到二胎审批年龄违法生育二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6692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3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692元。2、2005年4月,高官寨镇梨珩村郭X贵、张XX夫妇违法生育三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7576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未予征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576元。3、2005年5月,高官寨镇南寺村张X国、郑X田夫妇违法生育三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57576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50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576元。4、2006年9月,高官寨镇姜家村刘X栋、孙爱X夫妇违法生育三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5700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30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700元。5、2006年12月,高官寨镇单家村阎XX、张X芳夫妇违法生育三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5700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28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700元。6、2007年2月,高官寨镇三山村王X涛、胡X霞夫妇违法生育计划外二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7440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5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440元。7、2007年3月,高官寨镇梨珩村王X(城镇户口)、李X玲夫妇违法生育计划外二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2190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20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190元。8、2007年9月,高官寨镇单家村薄XX、王X美夫妇不到二胎审批年龄违法生育二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4960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2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2960元。9、2007年11月,高官寨镇梨珩村王X荣、杜X花夫妇不到二胎审批年龄违法生育二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4960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5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960元。10、2008年3月,高官寨镇高官寨村刘X宾、车XX夫妇违法生育三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84612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50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612元。11、2009年10月,高官寨镇崔官庄村张X甲、李X夫妇违法生育三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97320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50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7320元。12、2010年11月,高官寨镇胥家村王X亮、杨XX夫妇违法生育三胎,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最低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10280元,被告人张立刚实际征收65000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5280元。(二)被告人张立刚在任章丘市高官寨镇计生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用于章丘市高官寨镇相公庄村支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12月,被告人张立刚违反规定征收高官寨镇姜家村孙X明社会抚养费25000元,未交单位入账,用于相公庄村支出。2、2011年12月,被告人张立刚违反规定征收高官寨镇桑珩村王X明社会抚养费90000元,将30000元交章丘市计生委入账,剩余60000元,未交单位入账,用于相公庄村支出。3、2012年1月,被告人张立刚违反规定征收高官寨镇相公庄村张X国社会抚养费100000元,未交单位入账,用于相公庄村支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立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巩X梅、郭X成、张X国、刘X栋、闫XX、胡X霞、薄XX、王X荣、刘X宾、孙X梅、刘X恩、王X明、王X明、张XX、张X福、张培X、王X三、李X河的证言,证明、出生医学证明附页、郭X慧、张X、刘X磊、闫XX、王X、薄XX、王X洋、刘X祥户籍信息、账目查询信息、收到条、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入账凭证、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回单)等证据证实。此外,公诉机关还X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立刚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章计生字(2008)10号、14号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X件,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说明,章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片收流程图、证明,中国共产党高官寨镇委员会任免通知、说明、证明,山东省劳动厅招用职工登记表、济南市招用职工花名册、中共高官寨镇委员会X件及关于调整公布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的通知、提取笔录、高官寨镇计生办主任工作职责说明、案发经过、章丘市纪委电话记录、被告人张立刚的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X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立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X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立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X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X。关于被告人张立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立刚自愿认罪,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刚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对X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立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立刚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经审查,被告人张立刚此前无刑事犯罪记录,系初犯,对X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立刚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立刚系X案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山东省章丘市纪委接到对被告人张立刚的举报后,在已经掌握被告人张立刚收取刘X国30000元社会抚养费的前提下,于2013年4月10日对X进行调查询问,被告人张立刚交代了X收取王X、董X金、张X甲、王X亮等人社会抚养费问题,X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X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X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X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X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不应认定为X案自首;但是2013年4月11日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被告人张立刚进行询问时,被告人张立刚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X滥用职权、贪污的犯罪事实,X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X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的规定,构成自首。被告人张立刚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X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对X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立刚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立刚滥用职权部分185000元社会抚养费用于相公庄村支出,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立刚任章丘市高官寨镇计生办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将X中185000元用于章丘市高官寨镇相公庄村支出,在案件X案时已实际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5000元,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结果要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X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立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27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X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尚宪锋人民陪审员 王凤霞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