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28-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20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28-649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1208室,组织机构代码788036753。法定代表人张若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三号楼塔楼22楼A室,组织机构代码670046067。法定代表人王欣。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