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商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王晓梁与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梁,严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081号原告王晓梁。委托代理人陶冬生。被告严静。原告王晓梁与被告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华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7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约借款期为一个月,于2013年6月6日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归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绍兴县公安局已对被告严静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综合本案案情,本案被告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晓梁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