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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陈加曹、朱卫东,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斯少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