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思域五金有限公司与珠海威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思域五金有限公司,珠海威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505号原告:深圳市思域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梁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坚群,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威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林景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思域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威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思域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9元由原告深圳市思域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宗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碧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