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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民初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卢开凡与被告赵雪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开凡,赵雪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阆民初字第3126号原告卢开凡,委托代理人陈少志,被告赵雪莹,委托代理人李洪友,上列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后,2013年9月2日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12月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开凡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少志、被告赵雪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洪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8日,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阆中市北街158号门面房以2万元价格租赁给被告使用,合同期限至2013年7月8日已届满,但合同期限届满后,我们双方既未达成续租协议,被告仍然占有使用我的房屋,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房屋并交付我使用,同时承担违约金5000元,支付我从2013年7月9日至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损失。被告辩称,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事实,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我告知原告要续租房屋,只是因租金数额双方有分歧,致使书面续租合同未签订。加之我租赁原告房屋时,是从别人手中转租的,我交了25500元转租费原告是知晓的,我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就明确了的我要续租一年,现原告强行抬高房租费且不租给我房屋,我的损失太大,我同意按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屋租金支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位于阆中市北街158号门面房以2万元价格租赁给被告使用,合同期限至2013年7月8日,现租赁期已届满。同时双方还约定:双方在租赁期限届满2个月前应相互告知并商议续租事宜,同等条件下优先于被告;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0元。临近合同期满时,被告在短信上提出要续租房屋,原告在短信上要求收回房屋自己做生意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就续租事宜未达成协议,主要是房屋租金数额未达成协议,双方发生争议,致使未能签订书面续租合同。原告经催促被告腾退房屋无果,遂诉讼来院。审理中被告辩称的主要理由是:在与原承租人签转租合同时原告知道自己给原承租人支付转租费25500元,在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就明确了自己要续租,对此原告称转租费是被告支付给原承租人的,与原告无关。同时原告提供了自己已与别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年房租费为35000元,诉讼中经征求被告意见,被告不同意支付房租35000元,同意按同期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屋租金支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房屋租赁合同”、手机短信内容等为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租赁期间届满,被告应当返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前被告在短信中提出要续租房屋,原告要求收回房屋,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因房租数额发生争议,致使续租合同未成立,作为被告应当知道原告是要收回房屋的,自己应当腾退房屋交付给原告。至于被告主张自己支付给了原承租人转租费25500元的问题,是被告与原承租人间自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告无法律上的牵连,不能成为续租合同成就的必要要件,故原告要求收回房屋并支付租金损失至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续租合同未能成就,原告要求租金损失按日96元计算不当,应当按照原合同明确约定的租金计算日租金至交付房屋之日止。由于被告已承担了租金损失,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实际,不再支持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七、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雪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租赁原告卢开凡阆中市北街158号门面房并交付原告使用。被告赵雪莹从2013年7月9日起按日租金54.8元支付给原告至交付房屋之日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国审 判 员  冯 城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