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夏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上海卓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宁夏紫晶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卓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宁夏紫晶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夏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上海卓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王迎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登国,男,系该分公司总经理,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孙瑜,男,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宁夏紫晶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秦秋红,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怡江,男,系宁夏紫晶华谊传媒有限公司经理,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特别授权)。原告上海卓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宁夏紫晶华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于2011年4月进驻银川市西夏区浙江商城并使用该物业,拒绝交纳物业费。被告于2011年8月13日交纳了部分欠款后,拒绝交纳下欠物业费。2012年7月12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2年8月20日前付清所欠物业费,至今未予履行。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其所拖欠的物业费17778.80元,滞纳金16523元,共计34301.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涉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上海卓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银川忠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原告系上海卓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设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原告对银川市西夏区浙江商城的前期物业管理行为,系其代表上海卓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职务行为,故原告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卓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8元,退还原告上海卓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徐虹霞人民陪审员 杨秋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