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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知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与浙江苏泊尔股份���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89号原告: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兴。委托代理人:王登远、张亮。被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炊大王炊具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江桥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