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永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祥菊与吴孝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永民初字第37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在。被告吴某某,男,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戚新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正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