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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0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施亚忠与丁锦路,张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亚忠,丁锦路,张玉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0926号原告施亚忠,男。委托代理人张伯冲,南通市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锦路,男。被告张玉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亚忠与被告丁锦路、张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亚忠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亚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亚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8元,由原告施亚忠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圣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