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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蒋次兵犯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次兵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99号罪犯蒋次兵,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2006)青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蒋次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8日、2012年5月2日经我院裁定两次共减刑2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罪犯蒋次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蒋次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又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次兵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5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