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与陈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陈革;马宏乾;徐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代表人陈军,男,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苏维跃。被告陈革,男。被告马宏乾,男。被告徐德全,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诉被告陈革、马宏乾、徐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陈革、马宏乾、徐德全系三户联保。2011年12月21日被告陈革以自家购种子、化肥为由,向原告贷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2012年12月19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部分还款,余款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陈革尽快偿还欠款本金22310.19元及利息5045.18元;2011年12月21日被告马宏乾以自家购种子、化肥为由,向原告贷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2012年12月19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部分还款,余款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马宏乾尽快偿还欠款本金22609.69元及利息5112.91元;2011年12月21日被告徐德全以自家购种子、化肥为由,向原告贷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2012年12月19日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徐德全尽快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1306.89元。被告陈革、马宏乾、徐德全相互承担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诉借款涉嫌刑事案件,该笔借款应通过刑事追赃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广彬代理审判员 李 偶代理审判员 郭雁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巧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