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江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为生公司与被执行人嘉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为生气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江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为生气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生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9453-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凤凰山。法定代表人朱为生,为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嘉捷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44604-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丽水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新城,嘉捷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为生公司与被执行人嘉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江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嘉捷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执行人为生公司货款38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4元。因嘉捷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生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嘉捷公司无相关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向国土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嘉捷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江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陆红霞执 行 员 张才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