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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扎鲁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李某A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A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扎鲁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李某,女,2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李某A,男,27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达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李某A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李某B。被告因交通事故逃逸罪被判刑4年,现于保安昭监狱服刑,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望,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B由原告负责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我承担。被告李某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我为了养家,在打工期间出车祸被判有期徒刑4年,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假如离婚,由我抚养婚生女。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生育一女李某B。被告因交通肇事被判有期徒刑4年,现于保安昭监狱服刑。本案争议焦点: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如夫妻感情破裂,婚生女谁负责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举了结婚证和户口簿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010年1月9日生育一女李某B。被告对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另证明2010年1月9日生育一女李某B,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A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9日生育一女李某B。2011年2月24日,被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扎鲁特旗公安局被逮捕,后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4年,现于保安昭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A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被告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谁负责抚养问题,因婚生女幼小,且被告在监狱服刑,故原告要求其负责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A离婚;婚生女李某B由原告李某负责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达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焱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