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李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中厚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王虎成、青岛正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厚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王虎成,青岛正哲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36号原告青岛中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唐鲁生,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职务总经理。被告王虎成。被告青岛正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王虎成,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被告王虎成、被告青岛正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被告王虎成、被告青岛正哲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和众建筑有限公司、被告王虎成、被告青岛正哲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雅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