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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高新民小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玉峰诉马云峰、李杰、李海君、单美娜、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峰,马云峰,李杰,李海君,单美娜,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小额字第26号原告:张玉峰,男,1958年7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马云峰,男,1979年3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李杰,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人:李海君,男,1986年6月22日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单美娜,女,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第三人: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24-12-10-113号。法定代表人:李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峰诉被告马云峰、被告李杰、第三人李海君、第三人单美娜、第三人吉林市北大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峰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玉峰承担25元。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