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献员、朱秀梅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献员,朱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行非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钱开智,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吴献员。被执行人朱秀梅,系吴献员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水市人民法院(2013)鄂广水行非审字第0019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觉履行广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生征字(2009)第184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交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秀梅在银行的存款,划拨到广水市人民法院帐上。开户单位名称:广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水市支行金信分理处。开户账号:17×××0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袁军明审判员 陈方涛审判员 乐金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正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