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11-30
案件名称
王涛与田三只、范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涛;田三只;范拴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太民初字第643号原告王涛,男。被告田三只,男。被告范拴虎,男。原告王涛诉被告田三只、范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三只、范拴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田三只因承揽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2月27日向原告借款220000元,被告范拴虎对本笔借款担保。经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能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田三只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范拴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三只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被告范拴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被告田三只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范拴虎作为借款的保证人在上述借条上签字。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给付,遂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田三只向原告王涛借款2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事实存在,证据确凿,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故对原告王涛要求被告田三只偿还2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范拴虎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如被告田三只不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范拴虎应按照约定在担保期内对22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89条、第90条、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三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涛人民币22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2013年9月9日起至付清款日止的利息(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范拴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田三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子平人民陪审员 杜维勇人民陪审员 吕文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