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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27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李继伟与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伟,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700号原告李继伟,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王文,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伟诉被告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继伟撤回起诉。诉讼费1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子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