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寿堂与衣同杰、临朐县精诚模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寿堂,衣同杰,临朐县精诚模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张寿堂。被告衣同杰。被告临朐县精诚模具厂,住所地:临朐县杨善工业园。负责人衣同杰,厂长。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经原告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衣同杰、临朐县精诚模具厂银行存款350000元;二、如二被告银行存款不足350000元,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