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老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鑫达微粉磨料厂、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友田、张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洛阳市鑫达微粉磨料厂,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友田,张玉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836号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与金业路交叉口东南角迪博柳岸住宅小区二号楼楼下02—002、003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鑫达微粉磨料厂。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法定代表人:牛灿伟,该厂总经理。被告: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瑶湾村。法定代表人:王俊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友田,男,1950年8月8日出生。被告:张玉珍,女,1954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鑫达微粉磨料厂、天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高友田、张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12.50元,由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审判员 王志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