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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曹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75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玉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