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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成都安美科机电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安美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崂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成都安美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熙明,男,1986年4月25日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员。申请人成都安美科机电有限公司,因持有中国民生银行青岛麦岛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6日,出票人为青岛路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盛荣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本院依法于2013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中国民生银行青岛麦岛支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敏惠审判员  徐春雷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