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良华等人贩卖毒品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华,郑茂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望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良华,男,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克军,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茂山,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良华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茂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良华及辩护人陈克军、被告人郑茂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3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良华以营利为目的,从长沙市等地购进麻古与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郑茂山及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良华在长沙市定王台桥下将4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郑茂山。2、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良华在长沙市汽车南站附近路边将半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某甲(另案处理)。3、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良华在长沙市汽车西站广大环球家具城附近的路上将一小包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乙(另案处理)。4、2013年4月1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陈良华应被告人郑茂山的要求,携带从“小桂子”处赊购的130多克冰毒,从长沙市区窜至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旺佳家庭旅馆308房,将90余克冰毒以10000元钱贩卖给被告人郑茂山,另外的40余克则留在自己身上。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郑茂山以李某(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旺佳家庭旅馆308房间开房。4月15日凌晨,由郑茂山提供吸毒工具,由陈良华提供毒品,郑茂山、陈良华、钟某(另案处理)、李某等人在308房间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2013年4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郑茂山又在该旅馆开了358房间,由其提供吸毒工具,郑茂山、陈良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了麻古和冰毒。经尿样检测,被告人郑茂山、陈良华和李某、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的尿样毒品检验甲基苯丙胺(冰毒)呈阳性。三、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4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良华、郑茂山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旺佳家庭旅馆358房吸食毒品时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358房间陈良华所在位置搜出一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该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系陈良华所有。经鉴定,白色晶体为冰毒,净重40.1克;从308房间床底下搜出被郑茂山藏匿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为冰毒,净重93.9克。公诉机关要求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良华的刑事责任,以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追究被告人郑茂山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良华辩称:除2013年4月15日查获的毒品外,没有前3次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陈良华的辩护人提出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陈良华帮助“小桂子”贩卖毒品系从犯。被告人郑茂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3年3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良华以营利为目的,从长沙市等地购进麻古与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郑茂山及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被告人郑茂山又将从陈良华处购买的毒品拿到长沙县等地贩卖。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良华在长沙市定王台桥下将4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郑茂山。2、2013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良华在长沙市汽车南站附近路边将半粒麻古和一小包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某甲(另案处理)。3、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良华在长沙市汽车西站广大环球家具城附近的路上将一小包冰毒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乙(另案处理)。4、2013年4月1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陈良华应被告人郑茂山的要求,携带从“小桂子”处赊购的130多克冰毒从长沙市区窜至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旺佳家庭旅馆308房,将90余克冰毒以10000元钱贩卖给被告人郑茂山(约定了价格,没有付现款),另外的40余克则留在自己身上。被告人郑茂山将部分用于容留他人吸食后,于2013年4月15日携带93.9克毒品窜至长沙县星沙镇、长沙市捞刀河等处寻找买主,因无人购买,被告人便携带上述毒品返回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旺佳家庭旅馆308房,将毒品藏匿于308房的沙发底下。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良华、郑茂山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旺佳家庭旅馆358房吸食毒品时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从358房间陈良华所在位置搜出一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该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系陈良华所有。经鉴定,白色晶体为冰毒,净重40.1克;从308房间床底下搜出被郑茂山藏匿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包,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为冰毒,净重93.9克。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4月14日晚,被告人郑茂山以李某(另案处理)的身份信息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旺佳家庭旅馆308房开房。4月15日凌晨,由郑茂山提供吸毒工具,由陈良华提供毒品,郑茂山、陈良华、钟某(另案处理)、李某等人在308房间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2013年4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郑茂山又在该旅馆开了358房间,由其提供吸毒工具,郑茂山、陈良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了麻古和冰毒。经尿样检测,被告人郑茂山、陈良华和李某、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的尿样毒品检验甲基安他非明(冰毒)呈阳性。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辩认笔录、住宿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复印件及照片复印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鉴定书、尿样毒品检验报告单薄;4、证人李某、陈某甲、陈某乙、钟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良华、郑茂山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良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30余克,被告人郑茂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3.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茂山容留他人在自己所开房的旅店房间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良华贩卖毒品罪和被告人郑茂山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茂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当,对被告人郑茂山购买毒品后又拿到长沙市等地贩卖的行为应按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但被告人郑茂山贩卖毒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郑茂山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归案后,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茂山系吸毒人员,综合其以贩养吸因素,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良华及辩护人提出:没有指控的前3次贩卖毒品的事实及证据不足;帮助“小桂子”贩卖毒品系从犯,以及无前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贩养吸、毒品未流入社会等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良华向郑茂山、陈某甲、陈某乙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被告人陈良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吸毒人员的证言证明,且被告人陈良华当庭承认公安机关在录取口供时没有诱供、骗供、逼供等行为;2013年4月15日查获的贩卖毒品案件,虽有证言反映除被告人陈良华外,还有“小桂子”参与,但本次贩卖毒品的买卖从联系、送货、到完成交易,均系被告人陈良华直接进行,犯罪作用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良华犯罪的事实清楚。因此对无前科、如实供述犯罪犯事实、以贩养吸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外,其余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被告人陈良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郑茂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止。没收财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郑茂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军奇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人民陪审员 殷 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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