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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滴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胡玉梅与徐立新、徐立群、徐立红、徐立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梅,徐立新,徐立群,徐立红,徐立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滴民初字第381号原告胡玉梅,女,58岁,汉族。被告徐立新,男,47岁,汉族。被告徐立群,女,51岁,汉族。被告徐立红,女,45岁,汉族。被告徐立艳,女,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梅诉被告徐立新、徐立群、徐立红、徐立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梅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梅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玉梅承担。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吕昕阳人民陪审员  陈 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水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