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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曙光建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大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世龙,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剩余6447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3)复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石保亮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