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民初字第(2010)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