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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民初字第(2010)第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