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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沈蓉、洪霞。被告:卢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学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被告在与原告认识之前已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原告结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前、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婚后不久被告便我行我素,对家人关心甚少,还经常长时间在外留宿,夫妻间交流逐渐变少,感情也越来越淡薄。由于被告向来不务正业,几乎没有收入,家庭日常的生活开支均由原告负担,近年来,被告沉迷赌博,整日与赌博为伴,将原告几十年间辛苦攒下的积蓄赌输殆尽,之后���告不仅参与聚众赌博活动,更甚主动为聚众赌博行为提供场所,2012年3月31日被法院判处徒刑5个月,9月份刑满释放至今已有一年有余,被告仍然不思悔改,照旧出入赌博场所,原告对其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了结束近三十年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卢某答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我之前是有过一段婚姻,后来离异后与原告结婚。双方婚后感情是较好的,原告上班,我开了一家面店,生意很好,赚来的钱都交给原告。原告赌博把钱都输掉,后来我也被原告勾引去赌博。为了还债,我在小姐妹棋牌店里干活,后来经人举报,我在路上被抓,被法院判处5个月徒刑。在我服刑期间,原告有外遇,我再三劝原告回来,把这段��姻维持下去,儿子也已成年。综上,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加以证实: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3、承诺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对原告承诺,如果存在债权债务,与原告无关。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都是假的,是原告欺骗被告,让被告签字的,被告对具体内容都不清楚。被告所举的证据有:借条复印件10份、借款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向外借款大概在400000元左右。经质证,原告认为:这些证据都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借条、借款协议上的签名都是被告签的,原告对借款情况不知情,被告有赌博前科,这些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及被告所举的证据均系复印件,本院无法予以确认。综上,根据原告所举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被、原告于1985年左右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婚前及婚初一段时间,夫妻双方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2012年3月31日被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后于2012年9月刑满释放。现原告以“被告仍然不思悔改,照旧出入赌博场所,原告对其已心灰意冷,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本院要求离婚。本案在法庭调解中,原告表示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致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的融洽需双方的努力。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也较好。双方结婚已近三十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也在所难免,双方应正确对待,多作沟通,改正各自的不足之处。原告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据尚不足。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应主动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珍惜多年的夫妻之情,互相忠实和尊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引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