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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商初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徐国生诉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周方胜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生,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周方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商初字第0524号原告徐国生。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神华大道284号。法定代表人林冠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居宽,江苏柏玉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方胜。原告徐国生诉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周方胜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璘独任审理,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生、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居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方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仅偿还15000元,被告周方胜为以上借款提供担保,两被告久拖不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人民币8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2012年4月20日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金额80000元、被告周方胜签名担保的事实。2、2012年8月9日由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金额20000元、被告周方胜签名担保的事实。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辩称:两份借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应当提交借款交付的证据。被告周方胜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0日,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落款处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冠丰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借条载明:“今向徐国生借人民币捌万元正”。2012年8月9日,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由林冠丰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借条载明:“今借到徐国生人民币贰万元正”,两份借据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原告徐国生陈述两次借款均是现金支付给林冠丰,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二分。2013年9月18日,在原告追索下,林冠丰承诺每月分期偿还15000元,并在2012年4月20日借条上加注“已付15000元”字样。被告周方胜在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的两份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此后,原告索款无果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及被告周方胜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未及时偿还借款,违背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继续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周方胜为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原告应当提供借款已交付的证据,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已收取的利息应当抵充本金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未收到借款与已支付部分利息的抗辩自相矛盾,且未能证明支付利息的具体数额,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周方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强泰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国生借款85000元。二、被告周方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璘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满满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