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厚亮与东营东康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亮,东营东康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037号原告刘厚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杜小军,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东康医院。住所:东营区西二路***号。负责人郑国柱,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振元,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曦,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厚亮与被告东营东康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厚亮于2013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厚亮以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富珍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代理审判员 梁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