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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厚亮与东营东康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厚亮,东营东康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037号原告刘厚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委托代理人杜小军,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东康医院。住所:东营区西二路***号。负责人郑国柱,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振元,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曦,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厚亮与被告东营东康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厚亮于2013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厚亮以与被告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富珍代理审判员  舒浩浩代理审判员  梁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