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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孙秀萍与刘树英、田敬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萍,刘树英,田敬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298号申请人孙秀萍。被执行人刘树英。被执行人田敬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秀萍与被执行人刘树英、田敬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3)乐唐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庆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