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某市人,住某某市某某村某某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某市人,住某市某社区居委会某号。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3)湘法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某某上诉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接到法院书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卫平审判员 冯海燕审判员 任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