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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宽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清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亿民,职务,行长。被告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尉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