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梁国锋与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宇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国锋,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15号原告:梁国锋,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4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环城东路2013号1幢201-401。被告:段宇,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在本院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3)涪民保字第2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查封了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作出(2013)涪民初字第5017号民事裁定书。现被告申请解除保全。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以120万元为限对被告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段宇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郝代辉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罗 蕊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桌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