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子熙与广西星洲投资有限公司、桂林星洲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李子熙。被执行人广西星洲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星洲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斌。被执行人廖淑媛。申请执行人李子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广西星洲投资有限公司、桂林星洲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斌、廖淑媛给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根据(2013)桂市执指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移送雁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象法执字第3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