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唐洪建与刘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建,刘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89号原告唐洪建,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肖起义,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珊珊,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祥,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黄凯。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洪建诉被告刘德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洪建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合计人民币575元由原告唐洪建负担。审判员 伏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潇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