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字第25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京泰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京泰基科技有限公司,刘道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2535-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泰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新工业区第七栋第4层A区。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刘道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京泰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道榆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4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的6222601310027145341账户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10008861511801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因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道榆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的62×××41账户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10×××01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