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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民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张振经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经,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市民初字第3368号原告张振经,男,1944年10月22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退休干部,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玉川,济南槐荫振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清,主任。原告张振经与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庄村村委会)追索退休工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铸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家庄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国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经诉称:2007年5月29日原、被告就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拖欠的退休金事项签订协议书,约定在此期间每月支付原告退休金400元,但至今未付;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退休金尚欠7200元未支付;2008年至2010年退休金上调至每月640元,亦未支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退休金5424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00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止的利息。被告张家庄村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振经系被告张家庄村村委会退休干部。2007年5月29日,张家庄村村委会与张振经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张振经月退休金400元,如村委会有经济收入,一次性付清。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每月退休金400元,每月支付200元,所欠每月200元,如村委会有经济收入,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张家庄村村委会支付了张振经2005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的退休工资7200元。2013年11月27日,张家庄村村委会为张振经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08年至2010年三年欠发张振经退休工资23040元(每月640元)。上述事实,有退休证、协议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张振经系张家庄村村委会退休干部,张家庄村委会负有向张振经支付退休工资的义务。张家庄村村委会未支付张振经2000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退休工资54240元,现张振经要求张家庄村村委会支付退休工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张振经要求张家庄村村委会支付利息,因双方在协议中对此并未约定,故张振经的该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振经2000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退休工资54240元。二、驳回原告张振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铸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