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民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明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明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545号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该公司经理。被告曹明芹。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明芹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妍爽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妍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