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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菊兰与丁旭刚、邓明贞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菊兰,丁旭刚,邓明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衢江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817号原告:杨菊兰。被告:丁旭刚。被告:邓明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衢江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辉。委托代理人:王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菊兰诉被告丁旭刚、邓明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衢江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菊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菊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菊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菊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