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供被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德发审判员 逄锦禄审判员 李逢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玺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