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供被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德发审判员  逄锦禄审判员  李逢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玺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