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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苏某非法持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51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自2013年3月12日起取保候审。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3)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志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农历十二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某向赖某购买一支改装的射钉枪,存放在位于平和县坂仔镇民主村石鼓尾10号的家中。2013年2月份的一天,苏某将该枪掩埋在屋后“锥仔陂”的蜜柚园内。2013年2月26日,该枪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苏某所在地基层组织出具材料,表明对其具备监管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赖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的(漳)公(刑)鉴(痕)字(2013)13号枪支检验报告,收缴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当地基层组织对苏某具备监管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致再危害社会。违禁品自制枪支予以没收。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苏某持有的枪支予以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贤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莹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