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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商二终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烟台鑫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商二终字第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西南村。法定代表人:许金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金树,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鑫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E-1小区。法定代表人:王秀琴,经理。委托代理人:鲍军,烟台鑫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鑫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3)福民高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735.50元,由上诉人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少华审判员  董玉新审判员  王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