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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长阳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田振娥等三人与陈月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振娥,田振聪,田二虎,陈月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长阳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田振娥,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振聪,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二虎,男,1986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月高,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长阳民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月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2229.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月高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月高在湖北长阳清江煤炭矿务局杨家湾煤矿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月高在湖北长阳清江煤炭矿务局杨家湾煤矿的收入2354.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晏式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