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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某,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海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玲,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如,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85号,组织结构代码:20339174-2。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490-1。法定代表人:孙兴川,执行董事。上诉人梁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长寿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重庆海因斯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梁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剑代理审判员 周 露代理审判员 宋黎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