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梁启文与高甜妹、高清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565号原告:梁xx。被告:高xx。被告:高xx原告梁xx诉被告高xx、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xx、高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7日,被告高xx承诺向原告出售大益岩韵青饼20件,每件单价13500元,共270000元,原告于当日支付了货款,但被告至今没有供货给原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退还货款27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收据、银行转帐凭证等证据材料,拟证明两被告欠款的事实。两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高xx是广州市荔湾区龙湾金春泉茶叶商行经营者,该商行于2010年3月10日成立,现已注销。2013年1月7日,被告高xx向原告出具一份单据,载明:货物名称“岩韵青饼”,数量20件,每件13500元,金额270000,期货十天,已收全款。被告高xx至今没有向原告供货。两被告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高xx与被告高xx是夫妻关系,高xx是个体工商户广州市荔湾区龙湾金春泉茶叶商行的经营者,高xx出具的单据证明其共同参与了经营,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高xx收取原告货款,承诺向原告出售货物,两被告与原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被告高xx收取原告货款后,至今没有向原告供货,构成违约,现两被告下落不明,显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退还270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的货款系两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应以两被告共有财产清偿。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高xx、高xx一次性向原告梁xx退还货款2700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高xx、高x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红伟代理审判员 陈文福人民陪审员 温锡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丽明麦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