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吴锦芬与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芬,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吴锦芬,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双山四路南一巷*号,身份证号码:4409021964********。委托代理人麦颢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茂南开发区茂南大道一路83号五洲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许海波,该公司经理。原告吴锦芬诉茂名市阳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颜 辉审 判 员 陈文锋人民陪审员 陈达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敏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