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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砀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王某甲,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王某乙,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