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砀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王某甲,男,1968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王某乙,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林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倩 来源:百度“”